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
公 告
张保杰(男,1976年6月29日出生,汉族,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灏景路2号5栋801房):
本院受理原告许东平诉被告张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[案号:(2016)粤0105民初5270号],原告请求法院判令:一、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;二、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,标准以年利率6%计算,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,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共4500元;三、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;四、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(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、财产保全费等)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证据交换通知书、开庭传票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。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。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16年11月7日上午14时10分,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六法庭,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,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。
二○一六 年 八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