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
公 告
(2015)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139号
李茜、蓝湖:
本院受理原告周焕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你们下落不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(2015)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、上诉须知。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李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(至2015年8月30日的利息6400元,从2015年8月31日起按每月利息400元计算至还清款日止)给原告周焕文。二、被告蓝湖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,由被告李茜、蓝湖负担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该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。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